当说到足球蹬踏犯规应该判直接任意球还是间接任意球,我们应该都知道,有朋友问足球比赛中有几项由于手的犯规而必须判罚直接任意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希望大家会喜欢。
直接任意球的判罚条件有:
一、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1.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2.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失去平衡的犯规行为。
3.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4.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②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
③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
④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5.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6.推对方队员;
二、队员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1.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
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
①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
②
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
③
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
2.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3.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4.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
吹罚直接任意球的几种情况
在比赛中被判罚直接任意球的几种情况:
1、踢或者企图踢对方球员(包括绊倒或企图绊倒对方球员)
在比赛中,球员之间的身体接触是一定会有的,一方球员用脚踢到对方也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但是,不是队员的所有踢人行为都会被罚直接任意球,只有队员在主观的意识上有踢人的动机和行为裁判员才会吹罚任意球。
2、跳向对方球员
在比赛中,球员们经常会跳起争抢头球,如果球员起跳的目的不是单纯的为了抢球,而是对对方进行冲撞或踩踏,则应该被判直接任意球。
3、冲撞对方球员
在比赛中,违反合理冲撞的原则对对方球员进行冲撞,例如在不在双方控制范围之内冲撞对方球员、利用不合理的身体部位冲撞对方球员或者是冲撞力量过大。在比赛中都会被吹罚任意球。
4、打或者企图打对方球员(包括推或者企图推对方球员)
吹罚间接任意球的几种情况
一、守门员在本方禁区持球,超时不出球
为了防止守门员在比赛中耽误时间,损耗比赛的精彩程度,足球规则中规定,守门员在比赛中用手持球不能超过6秒中,在6秒钟之内守门员必须将球掷出使足球进入比赛状态。当然,规则中很明确的规定此时间只是对守门员用手持球的限制,守门员在本方禁区内用脚持球的时间足球规则中没有任何限制。
二、在发出球后未经其他球员触球,再次用手触球
当守门员将球开出进入比赛状态后,守门员在场上球员触球之前是不能用手接球的,如果在无人接触球前又用手触球将被判罚间接任意球。当然这种情况的规定不包括守门员在之一次扑球时未将球接稳而进行的第二次扑球。
三、用手接队友的故意回传球
在以前足球运动的规则中,守门员是可以用手接本方队友的回传球的,但是这种规则越来越显示出了它的弊端,在前锋和后卫的争抢过程中,后卫不是利用自己的技术或者是本方的战术配合将球转移到安全的状态,而是直接将球直接回传给守门员,这样大大的降低了足球的观赏性,于是国际足联在90年代末期规定,守门员不可以用手直接接本方后卫故意的回传球,如果违规将被吹罚禁区内的间接任意球。当然如果本方球员并不是故意的将球传给本方的守门员而是因为技术失误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而将球踢到守门员的控制范围内,或者是用头或胸部等非脚部的身体部位回传球时,守门员用手接球是不犯规的。
四、用手接队友掷回的界外球
足球规则规定,如果守门员用手接本方队员掷出的界外球,将在守门员接球的地点判罚间接任意球。
足球中犯规视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判直接任意球和间接任意球。
在禁区内,可以判罚直接任意球的犯规,通常会被判为点球;
如果在小禁区内犯规(只可判间接任意球的犯规情况),则由攻方在小禁区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位置罚球,当罚球位置离球门不足9.15M,则人墙会被允许站在球门线上
会在本方禁区被判间接任意球的情况:
·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在发出球之前持球超过6秒;
·守门员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
·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而该回传球又不会威胁球门;
·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动作具有危险性;
·阻挡对方队员;(通常情况下最后两点不会被判罚)
用胸部回传不会被判犯规;
有意识的用脚回传,即使守门员用脚触过球再抱球也会被判犯规;
当手紧贴着身体时的无意手球不会被判罚,如果手离开身体,向外张开的话,无意手球一般会被判罚点球,取决于当值裁判的判决。
直接任意球通常是收到对方侵犯,主罚队员可以直接攻门,也可以经由配合攻门。禁区内的直接任意球即为点球。
间接任意球通常是并未收到对方侵犯,但是对方的违例行为获取了实际利益。(比如越位)间接任意球必须经主罚队员之外的球员接触后进门才算有效进球。
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九种情况,其中前五种是针对守门员的,后四种是针对队员的。限制守门员的五种情况,其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防止拖延时间。
(一)守门员用手控制球时,在发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应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允许守门员行走的“四步”可连续使用或分开使用,但应累计计算。当守门员以一脚为轴,另一脚前后移动,不算作走步,有时守门员快速跑动中跳起接球,落地后为了保持身体平衡而向后或向前走了几步,不应计算在四步之内。
(二)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为进入比赛状态,这种情况不论出现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后,只有当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之后,该守门员方可再次用手触球,否则应判“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但不包括守门员扑、接球时手触球后无意脱手,球着地后,守门员再次用手触球。
(三)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是不允许的,但这不包括同队队员由于没有掌握好技术动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门员处;也不包括同队队员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部位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例如,队员用脚将球挑起后再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或队员用脚将球挑给同队另一队员将球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此时不管守门员是否用手触球,这种情况不但应被判罚间接任意球,还要因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这个间接任意球的判罚地点不是在守门的触球地点,也不是警告守门员,而是判将球挑走的队员犯规并警告该队员。
(四)守门员不能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五)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5~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出,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
(六)动作具有危险性。
指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有危险的犯规。他的动作目的是为了获得球或处理球,但动作方式有可能伤害对方队员或自己。
(七)阻挡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围以内时,用身体阻挡对方队员行动的犯规。
(八)阻挡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是指守门员持球后准备用手抛发球,或手抛起用脚踢发球,或在规定的时间及步数内拍几下球再发出的过程中,对方队员上前阻碍干扰守门员的上述动作,致使拖延了球进入比赛状态的时间。
(九)比赛中还可能存在《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未提及的犯规情况,如果裁判员对此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则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例如,某队员趴在场地上,将球压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让他人踢球,应被警告,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