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讲职业足球裁判一定要保持尺度一致吗,我们可能都听过,有朋友问最新足球裁判规则有什么变化,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朋友们少走弯路。
如果是发角球前,有队员倒下是肯定要暂停比赛的。
角球过后,A队员倒下,而B队员获得球权,如果倒下受伤的A队员不会被其他的队员伤害到的话,而且裁判要确定受伤的队员是轻伤,可以继续比赛。但是如果该受伤的队员是重伤,或他倒地后如果继续比赛会遭遇球员们的踩踏即第二次受伤,这是肯定要吹停比赛的。
如何较好的用自己的哨子去控制双方队员的情绪和动作,这就要看裁判的判罚尺度了,切记,对两队的判罚尺度一定要相同。不然的话,会引起球员们的不满。而且,当犯规动作越来越大时,裁判一定要及时制止,警告。控制住局面,裁判的基本能力就是要控制局面。在自己掌握之中。
裁判员的哨声、手势及助理裁判员的旗示
一、 裁判员的哨声
哨声是裁判员领导一场比赛的主要信号,它不仅是比赛行止的命令,而且哨声运用得是否准确及时、清晰果断,往往会影响运动员和观众的情绪。准确及时的哨声,必然引起场内外人员的共鸣,提高对裁判员的信服感;反之,准确性差、哨声响得不是时候、多余的哨声充斥于比赛进行之中,必将招致场内外的厌恶和反感。因此,作为裁判员,一哨在手,应当充分意识到每一声哨都关系着整场比赛能否顺利进行。
(一)比赛进行中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
根据比赛的需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哨声,目前在国内比赛中,对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及对哨声的要求统一如下:
1、 比赛开始(包括某队胜一球后重新开始比赛)。一声哨,哨声稍长。
2、 比赛时间终了(包括上半时或全场比赛时间终了)。二至三声短促哨,接一声长哨。
3、 判某队胜一球。一声长哨。
4、 执行罚球点球。一声哨,哨声稍长。
5、 场上发生犯规或其他情况,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应及时鸣哨。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如球出边线或球门线成死球,以及掷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门球、角球、裁判员坠球等恢复比赛时,可不鸣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可酌情鸣哨,例如:
(1)球已越出边线或球门线,而队员尚未停止比赛活动,裁判员应鸣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执行定位球恢复比赛时,有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现象,裁判员予以纠正时,可以简短的哨声示意。
(3)在守方罚球区附近或罚球区内由攻方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在纠正守方队员退到距球9.15米的过程中应向双方交待明确,待纠正后再以信号恢复比赛,这种信号可以用哨声或用明确的手势示意。
(二)鸣哨的 *** 与要求
如前所述,哨声是裁判员使用的主要信号,必须准确及时,清脆果断。哨声虽不能代替复杂的语言但在很大程度上足以表达出裁判员在招待判决时是否坚毅果断,信心十足。一般地说,对裁判员哨声的要求,是在判罚及时准确的基础上,鸣哨清脆有力,强弱适度。如比赛开始、比赛时间终了或判某队胜一球的哨声应稍长,但也应适度,过长就会使人感到多余而讨厌。又如,判罚犯规的哨声,就应根据犯规的轻重程度有所区别,如系一般犯规,只须长短适中,清脆有力的一声哨即可;如出现粗野、严重的犯规,就以突发性的有力强音,显示出规则不容触犯的威严,虽未使用语言,却要向犯规队员表达“你的犯规够严重的”这样一种示意,哨声本身就要对犯规队员起到告诫作用。
减少不必要的哨声,是裁判员在场上必须重视的一项艺术。要提高哨声的"威严感",裁判员应首先自我"净化噪音"。有的裁判员在吹判犯规时,习惯于在鸣一声长哨之后连续不断地加以琐碎哨声,有时为了纠正踢定位球地点上一丁点差误,也是琐碎哨声连绵不断,而且吹得震天响,这种多余的哨声,只会破坏比赛气氛,是极不可取的。
(三)裁判员执哨的 ***
裁判员执哨的 *** 有两种:
一种是套在颈上,跑动时含在口中。这种 *** 的特点是响哨快,从决定鸣哨到发出哨声不需任何准备过程。但缺点是裁判员对激烈比赛过于敏感而猝然响哨,对某些微不足道的犯规,运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的,但由于哨声已响无法挽回。另一缺点是将哨含在口中,奔跑时甚感不便,对急促的呼吸也有一定影响。
另一种是吊在腕上,跑动时拿在手中。这种 *** 的特点是奔跑方便,对跑动中急促的呼吸无影响。当裁判员看到犯规情况至含哨鸣响之前,对是否判罚或运用有利条款,有一瞬间的思考和再观察过程,不致发生一有情况就猝然响哨的缺点。
以上两种只是执哨 *** ,各级足联、足协并无统一规定和要求,但经长期实践证明,上述第二种 *** 具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已为国际、国内裁判员普遍采用。
二、裁判员的手势
足球裁判员所用的手势应力求简单、明了、示意确切,给人以直接、清晰的感觉。这些手势的运用,旨在使比赛顺利进行。手势的作用主要在于示意下一步比赛应如何进行,因此,对运动员的犯规动作,裁判员一般没有模仿的必要。
一个高水平的裁判员,其手势和其他举止须做到简练、朴实、舒展、大方,使人肃然起敬。凡借助于手势、哨声故作姿态,装模作样,显露自己,哗众取宠,不仅会冲淡比赛气氛,而且必然招来轻视,以致降低了裁判员的威信。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裁判员的统一手势如下:
(一)直接任意球:单臂侧平举,明确批示踢球方向。
(二)间接任意球: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持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三)球门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单臂斜上举,指向执行角球的角球区。
(五)罚球点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执行罚球点球的罚球点。
(六)示意继续比赛:队员犯规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动。
(七)罚令队员出场和进行警告:对队员罚令出场或警告时,分别出示红、黄牌。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分队员,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名队员进行处分。
三、助理裁判员的旗示
根据规则规定,助理裁判员无权直接令比赛行止,也无权对运动员进行判处,他的旗示只是按规定的信号向裁判员提供情况,至于是否判处,应由裁判员决定。因此,助理裁判员虽举旗对裁判员示意,也不意味着比赛必然停止,如裁判员对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做应答时,助理裁判员应适时收回旗示。
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应便于裁判员的观察,因此,助理裁判员在沿边线往返跑动时,应习惯于灵活地换手持旗,使持旗的一臂朝向场内。无旗示时,旗应自然下垂,跑动时,持旗的一臂不应大幅度的摆动,以免造成裁判员的错觉。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统一旗示如下:
(一)越位
助理裁判员如发现队员越位并已构成应判罚条件时,应站在与越位队员平行的边线外,及时将旗上举,向裁判员示意。 当裁判员见到旗示鸣哨令比赛暂停后:
若是助理裁判员远端的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向前斜上举。 若是中间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前平举。 若是助理裁判员近端的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向前斜下举。
(二)界外球
助理裁判员应将旗侧斜上举,批示掷界外球方向。
(三)球门球
助理裁判员应面向场内,将旗前平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
助理裁判员应将旗斜下举指向近端的角球区。、
(五)替换队员
助理裁判员发现某队请示替换队员,应待比赛成死球时用双手将旗横举过头,向裁判员提示某队请示换人。
除了上述五种旗示外经裁判员委托,助理裁判员亦可以旗示向裁判员提供协助,例如:
1、如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范围内队员有犯规行为,而裁判员未察觉到时,助理裁判员可将旗上举并加摇晃动作。当裁判员见到旗示并令比赛暂停后,助理裁判员应将旗侧斜上举,指示踢任意球方向。
2、如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的掷界外球或踢角球、球门球等有不符合规则情况时,应将旗上举并加摇晃动作,提示裁判员予以纪正或另作判处。
足球裁判技术——浅谈对一些判罚尺度的掌握
作为裁判员,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足联的最新规则精神,熟练地掌握有利的原则,减少比赛的停顿,使比赛更为激烈和具有更大的观赏性。所以说比赛应该是运动员如何去适应裁判员,而不是裁判员去适应运动员。裁判员所要做的就是按照规则精神,履行其职责和严格执法,所以,对判罚尺度的掌握,对一场高水平的比赛来讲显得非常重要:
一、关于越位的尺度
比赛中越位尺度的掌握是裁判员经常争论的问题,那么究竞应当怎样理解什么是越位,什么情况下要判罚越位,什么情况下越位而不判罚?规则当中所讲的干扰比赛,干扰对方,我认为是指对方守门员的。守门员在扑救进攻队员射门的球时,在他的视野之内有越位队员在他前面进行阻挡,跳起争顶,抢点射门等总之参与进攻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干扰比赛,干扰对方都应被判罚越位。规则所指的获得利益,应该是指越位队员在越位位置上得到球后为本队获得进攻或射门得分的利益。目前在国内的一些比赛中,不少越位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时,从不越位位置上来的队员拿球时,往往被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处在越位位置的队员越位而被判罚。所以在裁判员掌握越位规则条文时,应该理解其精神,而不应该生搬硬套,而应在理解上多下功夫。
二、关于冲撞的尺度
在比赛中双方队员只要条件相等,且目的都是对球,身体接触时力量合适,而没有多余的附加动作和不合理的冲撞,都应视为合理的冲撞。国内联赛中,特别在甲级队中目前外藉球援较多,这些运动员身高马大,力量较足,他们利用身体条件进行的合理冲撞,往往能从对方脚下抢到球并创造得分良机,但往往由于对手身体条件较差而失去重心倒地时,结果不少给裁判员处罚身体条件好的队员犯规,这时需要我们裁判员明察秋毫,提高判罚能力,所以,为何掌握冲撞是否合理的尺度,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三、关于铲球的尺度
怎样才算是合理的铲球?我认为,防守队员在整个铲球过程中,目的是为了抢断球,在攻方队员向前运动的一刹那突然分脚铲球,而且没有任何附加动作,没有粗野和伤人的目的,虽然这个铲球使攻方子队员倒地,但这个倒地造成的根本原因是攻方队员脚绊球或绊在先触到球的守方队员脚上而形成的,所以应算是一个非常合理的铲球。作为裁判员应提高识别动作的能力,而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更不要受攻方队员的动作,反应所影响,而应提高自信心,是什么判什么,这在主客场比赛尤其在主场执法时尤其重要。
四、关于手球的尺度
足球规则规定的很明确,用手故意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可以解释为队员不能有意的主动用手或臂部去接触球,但无意或被动的手球则不应被判罚,不管是中场,前场包括罚球区,只要是被动的或无意识的手球,而是让比赛继续进行。目前,一些裁判员在考虑有利无利,观众的干扰等等,在判罚手球问题过于机械,无意手球也并非要考虑有利无利,这是值得提高的问题。
要掌握的一场比赛的判罚尺度不是容易的事,但裁判员不管为何去掌握,都不应将规则条文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场上千变万化的情况,正确理解规则精神,灵活运用规则,全面准确地判罚,才能够适应当今足球运动的发展
一、 裁判员的哨声
哨声是裁判员领导一场比赛的主要信号,它不仅是比赛行止的命令,而且哨声运用得是否准确及时、清晰果断,往往会影响运动员和观众的情绪。准确及时的哨声,必然引起场内外人员的共鸣,提高对裁判员的信服感;反之,准确性差、哨声响得不是时候、多余的哨声充斥于比赛进行之中,必将招致场内外的厌恶和反感。因此,作为裁判员,一哨在手,应当充分意识到每一声哨都关系着整场比赛能否顺利进行。
(一)比赛进行中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
根据比赛的需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哨声,目前在国内比赛中,对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及对哨声的要求统一如下:
1、 比赛开始(包括某队胜一球后重新开始比赛)。一声哨,哨声稍长。
2、 比赛时间终了(包括上半时或全场比赛时间终了)。二至三声短促哨,接一声长哨。
3、 判某队胜一球。一声长哨。
4、 执行罚球点球。一声哨,哨声稍长。
5、 场上发生犯规或其他情况,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应及时鸣哨。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如球出边线或球门线成死球,以及掷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门球、角球、裁判员坠球等恢复比赛时,可不鸣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可酌情鸣哨,例如:
(1)球已越出边线或球门线,而队员尚未停止比赛活动,裁判员应鸣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执行定位球恢复比赛时,有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现象,裁判员予以纠正时,可以简短的哨声示意。
(3)在守方罚球区附近或罚球区内由攻方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在纠正守方队员退到距球9.15米的过程中应向双方交待明确,待纠正后再以信号恢复比赛,这种信号可以用哨声或用明确的手势示意。
(二)鸣哨的 *** 与要求
如前所述,哨声是裁判员使用的主要信号,必须准确及时,清脆果断。哨声虽不能代替复杂的语言但在很大程度上足以表达出裁判员在招待判决时是否坚毅果断,信心十足。一般地说,对裁判员哨声的要求,是在判罚及时准确的基础上,鸣哨清脆有力,强弱适度。如比赛开始、比赛时间终了或判某队胜一球的哨声应稍长,但也应适度,过长就会使人感到多余而讨厌。又如,判罚犯规的哨声,就应根据犯规的轻重程度有所区别,如系一般犯规,只须长短适中,清脆有力的一声哨即可;如出现粗野、严重的犯规,就以突发性的有力强音,显示出规则不容触犯的威严,虽未使用语言,却要向犯规队员表达“你的犯规够严重的”这样一种示意,哨声本身就要对犯规队员起到告诫作用。
(三)裁判员执哨的 ***
裁判员执哨的 *** 有两种:
一种是套在颈上,跑动时含在口中。这种 *** 的特点是响哨快,从决定鸣哨到发出哨声不需任何准备过程。但缺点是裁判员对激烈比赛过于敏感而猝然响哨,对某些微不足道的犯规,运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的,但由于哨声已响无法挽回。另一缺点是将哨含在口中,奔跑时甚感不便,对急促的呼吸也有一定影响。
另一种是吊在腕上,跑动时拿在手中。这种 *** 的特点是奔跑方便,对跑动中急促的呼吸无影响。当裁判员看到犯规情况至含哨鸣响之前,对是否判罚或运用有利条款,有一瞬间的思考和再观察过程,不致发生一有情况就猝然响哨的缺点。
二、裁判员的手势
足球裁判员所用的手势应力求简单、明了、示意确切,给人以直接、清晰的感觉。这些手势的运用,旨在使比赛顺利进行。手势的作用主要在于示意下一步比赛应如何进行,因此,对运动员的犯规动作,裁判员一般没有模仿的必要。
一个高水平的裁判员,其手势和其他举止须做到简练、朴实、舒展、大方,使人肃然起敬。凡借助于手势、哨声故作姿态,装模作样,显露自己,哗众取宠,不仅会冲淡比赛气氛,而且必然招来轻视,以致降低了裁判员的威信。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裁判员的统一手势如下:
(一)直接任意球:单臂侧平举,明确批示踢球方向。
(二)间接任意球: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持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三)球门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单臂斜上举,指向执行角球的角球区。
(五)罚球点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执行罚球点球的罚球点。
(六)示意继续比赛:队员犯规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动。
(七)罚令队员出场和进行警告:对队员罚令出场或警告时,分别出示红、黄牌。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分队员,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名队员进行处分。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统一旗示如下:
(一)越位
助理裁判员如发现队员越位并已构成应判罚条件时,应站在与越位队员平行的边线外,及时将旗上举,向裁判员示意。 当裁判员见到旗示鸣哨令比赛暂停后:
若是助理裁判员远端的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向前斜上举。 若是中间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前平举。 若是助理裁判员近端的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向前斜下举。
(二)界外球
助理裁判员应将旗侧斜上举,批示掷界外球方向。
(三)球门球
助理裁判员应面向场内,将旗前平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
助理裁判员应将旗斜下举指向近端的角球区。、
(五)替换队员
助理裁判员发现某队请示替换队员,应待比赛成死球时用双手将旗横举过头,向裁判员提示某队请示换人。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的赛前准备
(一)体能上的准备
现代足球运动的发展对裁判员体力上的要求极高。据统计,一场比赛裁判员的跑动距离在7000~9000米。除具备良好的耐力基础外,还应具备良好的速度耐力,若没有平时经常性的身体训练,或达不到锻炼的基本要求,就无法胜任其工作,有时甚至是很危险的。
因此,裁判员保持经常的锻炼和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是适应足球裁判员工作的身体保证。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裁判员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逐渐衰退,此时应自我诊断、自我安排,制定合理的体能训练计划和内容。
(2)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守正常的作息制度,提高自我约束力,做到不抽烟、不酗酒,合理安排夫妻生活。
(3)参与本地区的裁判员培训学习班,因人而异,增加或减少已安排的训练内容,调整运动负荷,完成训练计划。
(4)各地区协会可在年度各项比赛开始之前,组织和安排集中体能训练,时间约2~3周,每周2~3次,每次两小时左右,内容包括耐力、速度、柔韧游戏和球类等,并做好个人记录,保证训练质量。
(5)赴集中赛区工作之前,可参阅(4)的内容,在安排运动负荷时,要循序渐进,内容搭配要合理,要分时分段,逐步调整好身体状态。
(二)业务上的准备
1、理论方面
主要学习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几年来,足球规则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制定的新条款更趋于合理,内容更加简洁明了。它是每一位裁判员必须努力钻研、刻苦学习、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理论基础。
在赛前,许多优秀裁判员都非常重视再次学习规则,研讨新规则的精实质裨,总结以往的执法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深理解规则。同时,参阅国内外的有关资料和收集重大赛事的情报,不断充实,不断完善。因此,理论方面的准备工作是多层次的,其内容还包括:
(1)国家足球协会主办的由国际足联讲师主讲的高级裁判员学习班。
(2)国家足球协会主办的国内中、高级裁判员学习班。
(3)本年度国内各项联赛开始之前的各级裁判员学习班,包括学习和理解竞赛规则及本年度的统一判罚尺度等。
(4)组织、收集权威机构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新规则内容,掌握足坛时事动态。
(5)积极参加和通过本地区举办的各级裁判员的规则、英语等项目的考核。
2、实践方面
对每一位裁判员来讲,有了理论上的准备,那么参与实践活动就有了信心保证。我们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但裁判员往往会忽视这一点。有时理论方面准备不错,但实践机会甚少,已学的内容无法付之于行动。少了实践的机会,能力和信心的培养就无法实现。有时实践机会很多,但在理论上钻研不够,遇到问题,不会分析、判断和总结。
显而易见,理论与实践两者的有机结合尤为重要。实践的内容包括:
(1) 创造条件参加全国各级足球比赛的裁判员工作。
(2) 抓住机会积极参加本地区的各项竞赛活动,成年、少年乃至女子足球比赛。
(3) 通过国内外的重大赛事的观摩,组织讨论,进行业务上的探讨。
(4) 利用现场观摩或录像,进一步熟悉规则,收集战例,统一认识,及时进入角色。
(5) 经常动手动笔,撰写执法心得和判罚战例等文章,发表学习与实践的体会。
二、裁判员中场休息的工作
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在中场休息时首先听取裁判长对上半场裁判工作的简要评价,以及对下半场裁判工作的要求。裁判员稍作休息后,根据裁判长的意见对下半场比赛中可能发生或出现的情况,以及将采取什么对策向助理裁判员作简要的交代,并相互鼓励,调整好心态,增强完成好下半时裁判工作的信心。
三、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的赛后结束工作
(一)比赛结束后的工作
1、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核对进球队员姓名、号码、时间,以及被出示黄牌、红牌队员的队名、姓名、号码和时间。
2、由裁判员约定时间主持召开赛后裁判工作总结会。
3、按要求填写《裁判员报告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主管部门。
4、如在比赛中出现因故终止比赛、运动员或运动队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其他严重事件等情况,裁判员应立即召开参与该场比赛工作的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开会,把发生的事件或情况核实清楚后,立即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在24小时之内报主管部门。
(二)比赛后的总结
随着职业足球运动水平的不断发展,临场裁判员的执法水平也应不断提高,以适应职业足球比赛的需要。在比赛结束后进行裁判员工作的总结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促使裁判员们从实践中学会和掌握过硬的本领,摸索足球运动的发展规律,时刻总结经验和教训,力争上一个新台阶。
足球裁判技术——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的跑动和选位
一、 裁判员的跑动与选位
(一) 裁判员跑动与选位的重要性
现代足球运动发展对裁判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责任更为突出。他要为提高比赛质量,促进技、战术的发展,保护双方运动员的健康尽守职责。为了做到这一点,裁判员必须提高控制比赛的能力及判罚的准确性。积极的跑动、得当的选位是提高控制比赛能力及判罚准确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裁判员的跑动与选位还体现出一个裁判员的风度,那种跑动迟缓、选位不当而经常影响比赛的裁判员,会给人们留下一种不舒服的感觉,会引起运动员的不满,降低运动员对裁判员的信任感,为裁判员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 现代足球运动对裁判员跑动与选位的要求
现代足球朝着技能、体能和心智能等高度全面发展的方向前进,而片面强调技能或体能的时代已经结束。攻守平衡、整体而快速的攻守,是现代足球运动的发展趋势之一,这种"快"对裁判员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耐力好。足球场地大,比赛持续时间长,根据历年来统计材料证明,一场比赛裁判员的跑动距离一般在6000-7000米,说明一名裁判员要完成一场比赛的裁判任务必须具有良好的耐力基础。裁判员除了一般耐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速度耐力,因为现代足球攻守转换频繁,需要裁判员连续往返的冲刺,如果没有良好的速度耐力是难以紧紧跟随球的发展变化的。同时,在紧张而激烈的比赛中往往容易产生疲劳,致使注意力分散,影响判罚的准确性。
2、速度快。现代足球的特点突出体现在"快"字上,队员的跑动速度以及比赛中攻守转换速度加快,双方争夺更加激烈,犯规次数增多,这种情况对裁判员速度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如果裁判员没有良好的速度素质,不能跟随球的发展变化及时到位,往往造成在关键时刻或关键问题上失误,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影响比赛顺利进行。
3、预见性。就大多数裁判员来?quot;预见"往往跟不上球的速度,因为裁判员的跑动是根据球的移动而移位,是被动的。怎么样变被动为主动,这就要求裁判员要提高预见的准确性,也就是说裁判员要预见球的发展方向,提前跑动,如果提前0.5秒,裁判员就可提前跑动几米,这样,就可以弥补速度慢的缺点,裁判员的跑动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4、选好位。裁判员具有预见性就可以紧跟球的发展,与球保持适当的距离,但这不等于裁判员就能看清楚双方队员的动作。在比赛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有时观众在看台上看到运动员的犯规动作,而裁判员还没有看到,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距离比观众近好几倍,为什么还看不到呢?显然这主要是裁判员所选择的位置不当,由于与双方队员的重叠,而影响裁判员的观察。上述例子说明裁判员不仅仅与球保持适当的距离,更重要的是选择好位置。
裁判员的选位要做到:一快、二勤、三防止。
一快:裁判员反应要快。
二勤:裁判员脚步移动要勤。
三防止:裁判员在移动中防止与双方队员位置重叠。
(三)跑动 *** 与跑动路线
1、跑动 ***
裁判员的跑动 *** 可分为正面跑、侧面跑、倒退跑。不论采用哪种跑动 *** ,其基本的要求是始终面向球,因为对方队员争夺的焦点是球。一般情况下,裁判员在球的进攻方向后面时采用正面跑;裁判员在球的进攻方向前面时采用倒退跑;裁判员在球的进攻方向侧面时采用侧向跑。由于场上情况变化无常,裁判员的跑动 *** 也要随之变化。
2、跑动路线
目前国内外均采用对角线裁判制,其基本要求如下:
(1)裁判员的位置保持在球的左侧后方距球10~15米,与助理裁判员保持密切的联系。
(2)裁判员所选的位置避免与双方队员的位置重叠。
(3)裁判员不应影响队员的活动与传球路线。
(4)裁判员要快速通过中场。
对角线裁判制是沿球场的对角线方向活动,但并不意味着裁判员的活动不能离开这条线,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跑动路线。根据目前国内外的不同跑动路线可以归纳为四种:大S形跑、跟踪跑、小S形跑和直线跑。
大S形跑。这种跑动路线使裁判员保持在球的左侧后方与助理裁判员保持密切的联系,球在进攻方向的左侧发展时能与球保持较近的距离。采用这种跑动路线,一般情况下先向前插入不多,所以裁判员基本上不会影响运动员的活动和传球路线。但当某队快速反击时往往距球较远。球在右边发展时,裁判员向右路靠近较少,因此,往往距球较远,一旦在右路判罚犯规后不易及时到位。目前这种跑动路线基本上不被采用。
跟踪跑。这种跑动没有固定的路线,裁判员是以球为中心进行跟踪,它的更大优点是始终与球保持较近的距离。但当球由右路向左路转移时裁判员不能始终面向助理裁判员并保持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有时也容易影响队员的活动和传球路线。这种跟踪跑对体力要求相当高,因此采用不多。
小S形跑。这种跑动路线使裁判员与球保持较近的距离,球在中路或右路发展时能在球的左侧后方保持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球在左路发展时裁判员往往背向助理裁判员,采用这种跑动路线,裁判员可根据球的发展提前插到其运行的前方,球发展到罚球区内能及时跟上。小S形跑比较节省体力。
直线跑。这种跑动与小S形跑大体上相似,由于它基本上是处于两个罚球区之间的直线活动,对左右两路都保持较近的距离,因此,对左右两路的情况观察较清楚,一旦判罚后能及时到位,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由于是处于两个罚球区之间的活动,因此,裁判员就能把握罚球区内的判罚。
直线跑较节省体力,但球在左路发展时往往背向助理裁判员。现代足球运动对裁判员跑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裁判员的年龄、身体及训练水平始终与运动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从足球运动发展看,小S形跑和直线跑是比较适宜的,采用也较多。
现在各队都有自己的技术风格与战术特点,应变能力也很强,他们往往在比赛中根据不同对象改变自己的打法。因此,裁判员不能一成不变地采用一种跑动路线来执行一场比赛,裁判员也应具有应变能力,根据不同的打法与特点,采用不同的跑动路线。例如,某队采用长传为主的打法,裁判员可采用直线或小S形跑;某队以短传为主,稳扎稳打,层层推进,裁判员可采用跟踪跑等。总之,裁判员的跑动路线也要随着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
裁判员在选择采用跑动路线时也应考虑到场地、气候情况及本人体力状况而有所变化。如气候炎热、比赛场地地势高、裁判员体力差的情况下,则应采用较为节省体力的跑动路线。
一、如何预防和制止比赛中的严惩犯规和暴力行为
(一)坚持严格执法
规则是指导比赛顺利进行的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动作是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哪些应制止或处罚。裁判员作为绿茵场上法官,在临场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的基本精神和条文方能引导比赛顺利进行。
严格执法应体现在全面准确地执行规则的各项条款,而不是有所偏废。全场判罚尺度要一致而不是时松时紧 或有亲有疏;对对人不对球的粗野动作、报复行为和对裁判员判罚表示不满等的非体育道德行为,则要从严判罚。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严格执法,才能树立裁判员的权威,赢得队员尊重,有利于预防或减少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提高判罚的准确性
严格执法的效果最终体现在判罚的准确性上。光严不准,严就失去了意义,既违背规则,又损害裁判员的尊严和形象,而且容易引发队员的不良情绪和报复行为。实践中,由于裁判员的错判漏判,而导致场上出现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使比赛失控的教训是不少的,应引以为戒。
(三)准确使用红黄牌
裁判员根据规则和队员犯规事实出示红黄牌是教育和处罚队员的一种手段,对预防和制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有着直接的明显作用。但是出示红黄牌要达到预期目的,关键还在于出牌的准确性,只有准才能令人心服,起到积极的威慑作用。凡该出不出,不该出乱出,或量刑不当,红黄牌颠倒使用,都可能诱发场上不安定因素,甚至引发适得其反的结果。
(四)加强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的配合
由于比赛中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尤其这类犯规出现在裁判员视线以外时,就近的助理裁判员给予准确适时的积极协助,是制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的有效 *** 。如果助理裁判员对这类犯规视而不见,不予协助,那么其后果很容易引发队员在裁判员身后进行"战争"。
足球裁判技术——红黄牌的使用
一、 红黄牌的由来
在红黄牌问世之前,裁判员对队员实行警告或罚出场时,只能用语言或手势来表示。但是由于语言和手势不统一,在国际足球比赛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为了克服语言不同而给裁判工作带来的困难,同时也向场外领队、教练及其他人员明确表示对谁给予了警告或罚出场,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决定,在1970年墨西哥举行的第九届世界杯足球赛中使用红黄牌。该届比赛结束后,通过总结,国际足联技术研究小组在报告中指出,用红黄牌来表示对运动员警告和罚出场的做法应该在高级比赛中普遍使用。自此以后,凡由国际足联主办的世界性足球比赛均使用红黄牌,各洲与国家协会纷纷仿效。
二、使用红黄牌的目的意义
裁判员使用红黄牌是严格招待规则和比赛纪律,制止非体育道德行为、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引导比赛正常进行的一种教育手段。它有利于运动员在技战术水平、体育道德等方面有所进步;有利于鼓励进攻,鼓励进球,使比赛更精彩;有利于裁判员控制比赛的秩序,促使比赛顺利进行。
三、准确使用红黄牌的四个要素
所谓使用红黄牌,首先需要搞清两个基本问题:
之一,该不该亮牌?该亮不亮或不该亮乱亮,就错了。
第二,该亮什么牌?"量刑"不当,红黄牌颠倒,也错了。
在实践中要想提高使用红黄牌的准确性,应注重以下四个要素:一是自信心强,这种信心和魄力来源于裁判员稳定的心理状态、准确的观察和判断,以及理解、运用规则的良好能力。二是有根有据,即判罚的依据是运动员的犯规违反规则的规定。三是掌握时机,即判罚的时机应选择在防止事态扩大与恶化的时刻,能起明显教育效果。四是合乎情理,即善于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的犯规,作出合情合理的判罚。
实践证明,这四要素要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方能充分发挥红黄牌的积极作用。总而言之,裁判员在行使警告与罚出场的职权时,须有原则性和灵活性,合法又合理,二者缺一不可。
四、使用红黄牌的一般 *** 与要求
(一)红黄牌的规格应以清晰可见和使用方便为原则。通常由薄型塑料卡制成,颜色以鲜红和桔黄为宜,规格一般8×11厘米。
(二)裁判员上场前,应检查自己是否携带红黄牌,并且要将红黄牌分别放置于夹子的两边袋内,或裁判服的两个口袋中,避免执行中出现漏带或出示错误的被动局面。
(三)裁判员决定对运动员实行警告或罚出场时,应区别情况,采用令运动员走过来或裁判员主动跑向前的 *** ,以有利于维护裁判员的尊严和教育运动员,不宜机械划一地采用某一种 *** 。
(四)凡出示红黄牌时,裁判员与运动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2米左右),这样被罚对象清楚,既教育犯规队员,也教育其他队员,同时还可避免因队员对判罚不满而企图抢牌的现象。
(五)不宜在人群中出示红黄牌,否则运动员及场外的其他人员看不清对谁进行警告或罚出场,也容易发生队员因对判罚不满而造成围哄、拉扯裁判员的现象。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裁判员应避开人群,令被罚的队员单独过来后再予以教育与处罚。
(六)凡对运动员出示红黄牌,尽可能不让他预先发现你的意图。出示前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教育一下时,语言必须中肯简短。凡出示红黄牌后,裁判员无须与处罚对象对话,应尽快恢复比赛。
(七)严格沿用国际足联统一规定的手势出示红黄牌(手持牌子下角,单臂伸直上举),切勿将红黄牌直接指向运动员的脸部或胸部,否则有损裁判员的风度,也容易招惹是非。特别要提一下,个别裁判员经常喜欢采用摸口袋假装出示的做法吓唬运动员,是不可取的。
(八)在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队员被第二次警告时,裁判员应先出示黄牌,紧接着再出示红牌,以示该队员系第二次警告而被罚出场。
(九)不论出示红牌或黄牌,裁判员都应及时记录被罚队员的号码、事实和犯规的时间,以利赛后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一般情况下,多是先出示红黄牌,后记录,但有时候也可以先记录后出示红黄牌。不论采用哪种方式,所用时间切忌过长。只有在出示红黄牌及记录完毕后,才可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十)凡出示红黄牌时,在裁判员未发出信号恢复比赛之前,队员不得擅自发球,一旦发现违犯上述规定的情况,裁判员应及时制止,如将球射入球门,则无效。
(十一)当罚令队员出场时,裁判员应待被罚出场的队员离场后,再以信号批示恢复比赛。不准被罚出场的队员坐在替补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