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交流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我们或许都了解,有人问全国足球工作会议,这到底是咋回事?希望网友们会喜欢。
亚洲杯是亚足联主办的亚洲水平更高、影响力更大的足球赛事。本届赛事共有24支队伍参加,将进行51场高水平比赛。
亚洲杯的举办,将有利于促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落实,有力带动足球基础设施建设和青少年足球、社会足球的发展,加快我国足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也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加强与亚洲各国的交流,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中国足协将与亚足联和各承办城市携手做好2023年亚洲杯筹办工作,共同打造一届亮点纷呈、影响深远、成功圆满的亚洲足球盛会。
● 亚洲杯●
亚洲杯是亚洲范围内含金量更高的足球赛事,也是除美洲杯外,历史最为悠久的洲际足球比赛。中国足协发表公告称,中国承办亚洲杯,必将推动足球改革发展,极大提振足球发展热情与氛围,有利于提升足球发展的软硬件环境,有利于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推动中国足球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这是中国史上第2次承办亚洲杯也是中国时隔19年后再次承办亚洲杯上一次承办是在2004年
为了迎接这一重大国际赛事厦门已经开始准备了!
全新场馆正在筹建中
市体育局:新体育中心坐落于翔安刘五店届时,亚洲杯足球赛就将在此举办
该场馆将于2020年5月底动工建设主体育场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可容纳按6万名观众
(比赛场馆效果图)
关于厦门的这些足球历史
*** 战争后作为最早的“五口通商口岸”之一,厦门更先接触到了西方的文化:1898年,英华书院在鼓浪屿创办。自此,鼓浪屿的绿茵场上,经常能看到足球健儿的身姿,中国现代足球也开始在厦门生根发芽。
根据史料记载,1898年,英国长老会在厦门鼓浪屿创办英华书院后,英华足球队应运而生,成为厦门之一支正规足球队。12年(1910年)后,英华足球队访问泉州,与泉州培元中学足球队进行一场友谊比赛,这是英华足球队首次跨地区的足球友谊赛,也是厦门近代史上首次记载的体育比赛。英华书院从创办到抗战前夕,都是学校爱好运动的教师承担指导学生踢足球的任务,如苏行三、金禧甫等。
“他们也为学生制定具体的足球训练课程,十分专业。”每学期,教师会将运动员分为“虎”、“豹”、“狮”、“象”4个队,每周三和周六下午训练,并以防守、传导、掩护、冲刺为基本课程。经过这些准专业的训练,英华足球队在赛场上开始初露锋芒,在出访泉州后,又到汕头、福州等地,与当地的友校比赛,期间胜多负少,几近成为了绿茵场上的“常胜之师”。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厦门足球运动一度停顿,但为躲避战事迁往泉州和漳州的足球运动员们,又自发推动了当地足球的发展,丰富了闽南各地的足球氛围。
新中国成立后,英华书院变成现在的厦门二中。几十年来,厦门二中先后为市队、省队、国家队以及社会上组建的足球队输送了300多位人才,成为厦门青少年足球的重要摇篮学校。1996年厦门成立了国内之一家股份制足球俱乐部,开始征战全国乙级联赛。从此厦门足球进入中国球迷视野,1999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冠军、2002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冠军、2005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队联赛冠军等一系列优异的成绩奠定了厦门职业足球的行业地位。
2018年,厦门市财政全年投入足球青训专项经2400万元。群众足球是全民体育、群众体育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本市建设开放各类足球场386块,平均每万人拥有0.94块足球场地。
厦门注重足球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截至目前,厦门已注册的专业足球教练529人,注册专业裁判120人,充分保障厦门足球事业发展。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 *** 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更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 *** 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更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之一副主席 *** 其职务, *** 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更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超级联赛委员会、甲级联赛委员会、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室内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安保工作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主席会议批准。 七、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八、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九、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十、足球俱乐部在下列专项委员会注册: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甲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 参加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五)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 *** 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罚款; 四、 停赛; 五、 禁赛; 六、 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 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 扣分; 九、 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 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 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 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 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 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 降级; 十六、 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 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许可使用、 *** 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 *** 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账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九条 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缴纳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职业足球俱乐部
第四十五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联赛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支持各级国家队;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六、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七、按时缴纳会费;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组织必须获得本会会员协会承认,并在其注册,且隶属于会员协会。俱乐部必须接受本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员协会的章程应明确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本俱乐部所在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 *** 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或对一家以上俱乐部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第九章 赛事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九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会员协会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 四、本会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五十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四、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五十一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之一,切实落实中国足球协会体制,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管理像全世界一样,足球运动在中国受到人们的普遍喜爱。中国足球是人们广泛参与并投入了大量资源的高度社会化的事业,其兴衰成败牵动着千千万万人们的情感,倍受全国人民的关注。中国足球事业如何发展,向何处发展,事关重大,因而不应该由体育行政部门的少数人或个别人来决策,应由所有参与者和资源投入者的各方代表共同决定。这就必须按照《体育法》的规定,落实中国足球协会的管理体制,依照章程健全完善中国足协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和地区、全国各行业的足球协会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更高决策机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中国足协章程还规定,中国足协下设各级联赛、青少年、女子、裁判、技术、教练、纪律、仲裁……等等各个专项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全国足球界及相关方面的代表或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在中国足协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基础上,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制定计划、方案或提出建议,报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这样的管理和决策将会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少数人或行政意志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使其更加实事求是,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更符合科学发展观,也更能调动足球界各方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体育管理部门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的重要作用和宏观管理的职能。这样的管理体制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足球社会化发展(包括足球资源市场化、社会化配置)的需要,符合党和国家关于 *** 部门转换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要求。这样的机制不但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促进了足球运动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管理的进程。这样的体制和机制是中国足球走出困境,获得新的发展的根本基础。第二,健全完善中超联赛组织,创建亚洲一流联赛中超联赛早已不像单纯的足球比赛那么简单,它涉及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标准和建设、联赛的安排管理和运作、遍及全国许多城市的主客制赛区的组织管理和赛场安全保卫、联赛各类资源的整合维护、足球市场的开发经营、联赛财务管理、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球迷组织的协调和服务、注册、转会、技术调研、裁判选聘和选派……等诸多事务,并需要与社会各相关方面广泛合作。不是一个中国足协联赛部就能有效管理的,必须由一个健全而完善的专门组织实施管理。而我们的中超委员会却因种种主客观因素和体制性的制约,迟迟未能真正的健全起来,这不能不说是中超联赛发展困难重重的重要原因。按照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健全和完善一个由中国足协授权全面管理中超联赛的组织,是搞好中超联赛的必然出路。将目前同样由中国足协和中超俱乐部共同组建及出资的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合二为一,集联赛事务与联赛经营为一体,改造成为新的具有更加广泛资源基础和职能的中超公司。在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基础上,建设与现代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相关各项工作部门,完善职能和人员配置,全面和规范推进中超联赛发展,是一个合适的顺理成章的较好选择。这既符合国际足联的要求和国际职业足球发展的共同经验,也是亚足联对中超联赛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议。第三,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青少年足球活动,促进后备人才培养片面追求“早出人才”的“精英”培养方式,忽略青少年足球的普及开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使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发展走上了“孤家寡人”的道路。这是我国足球后备力量每况愈下的主要原因,也是对急功近利政绩观的根本否定。足球运动有益于青少年锻炼身体强健体魄,灵活应变开发智力,培养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品质和互助友爱、团结奋斗的集体主义精神。在中小学校中,因地制宜地广泛开展各种各样健康有益的足球活动,并组织和健全班级、校际之间的竞赛活动,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小学生和青少年德智体的全面发展。这其实正是我们推广青少年足球活动的本质意义。我国有几亿青少年,其中许多人都具备足球天分,但因他们没有或少有接触足球的机会,使他们的足球潜质不能被发现。随着学校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会有更多的青少年参与到足球活动中来,那些极富足球天赋的青少年必定会在绿茵场上展示出他们的才华。只要我们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加以选拔和培养,大批各具特色的天才少年就将涌现出来,极大地充实我国足球后备力量,并将为我国足球创造出光明的未来。中国足球青少年的培养必须改变思路,将“精英”式的培养,改变到普及推广中小学足球活动上来,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的基础上选拔培养优秀的足球人才。“有意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行。”,这句普通的语言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发展也是如此。第四,逐步健全足球竞赛体系,推动我国足球运动全面发展过去我们常讲竞赛是杠杆,但那时所说的杠杆是指竞赛对提高竞技水平的作用。在足球运动社会化、市场化广泛发展的今天,不但可以促进竞技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足球运动在人才、设施、资源、市场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以英格兰为例,足球总会设有英超、英甲、英乙、英丙等四级职业联赛和英丁业余联赛,其下是分为三个大区的业余分区赛,每区包括十数家会员协会。各会员协会又在各自管理区域内组织许多不同水平和层次的业余联赛,从上到下互为升降。各种杯赛、各种各类青少年和女子足球比赛更是难以尽数。这庞大的竞赛系统,极大推动了各级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的建设,培养了无数球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大批足球比赛训练的场地和设施、无尽的足球资源应运而生,足球文化和足球市场繁荣发展,奠定了英格兰坚实而雄厚的足球基础。有人说,这是一座高大的金字塔,而我看这分明是一座足球大山。其实,在所谓欧洲五大联赛的国家,他们都有一座类似的大山。在英格兰足总及下属各会员协会注册参加各级足球比赛的运动员就达250万人之多,占英国六千万人口的4.2%。而在德国的八千万人口中,其注册并参赛的球员更是多达600余万人,占总人口的7.6%。我们缺少更加规范和完善的业余竞赛制度和注册制度,可能有许许多多的业余比赛和业余球员未能纳入注册的范围,我们说不清我国有多少球员。但是绝对与欧洲足球发达国家无法相比。我们要使中国足球能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就必须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足球竞赛体系,不但要稳定和充实中超、中甲、中乙联赛的规模,更要建设起省市联赛、地市联赛、行业联赛、大中学联赛及各个层次的青少年联赛、中小学联赛体系。我国有13亿人口,城镇人口约近6亿,哪怕这样的体系仅仅是在城镇建设起来,有其中1‰的人口参与到足球比赛中来,我们也可以形成60万注册球员的规模,如果逐步发展到0.5%-1%的参与比例,就可以与英德等足球发达国家比肩而立。随着这一发展,我们整个足球运动的各类人才、设施、资源、市场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及规模,就可以得到极大的提升,一座中国足球发展的大山就会崛起。有了这强大的靠山,我们就会立于不败之地。第五,俱乐部与国家队立志高远,共同提高我国足球竞技水平2009年是亚冠联赛改制的之一年,其中有许多新的变化。其一,中日韩三国均将有4队参赛,澳大利亚2队参赛;其二,东亚、东南亚和澳大利亚同属东区,4个小组之内,每组都会有中日韩各一支球队,其中两个小组还会各有一支澳大利亚球队,实力之接近,比赛之艰苦前所未有;其三,小组出线名额从一支球队增加到两支球队,出线几率倍增。挑战与机遇并存。亚足联确定我国有4支中超俱乐部队参赛,这是中超联赛艰难发展的成果,也是亚足联对中超联赛的高度肯定,但中超俱乐部从未获得过亚冠联赛冠军的殊荣。我们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超越国内联赛的视野,放眼亚洲和世界,以更高的目标投入亚洲甚至世界足坛的竞争。我们希望所有参加亚冠联赛的中超球队,都能把打好亚冠联赛放到比中超联赛更优先的位置,特别是业已不止一次获得过国内联赛冠军的球队应有更高的志向。希望他们能够立足亚冠需要,充分利用国内转会和外援4+1配置的机会,促进球队优化组合,大幅提高竞争实力。在亚冠联赛中扬长避短,顽强拼搏,不但要争取小组出线,更要全力夺取亚冠联赛的桂冠,参加国际足联俱乐部杯赛,在世界足坛一展中超俱乐部的风采。
2004-03-31 1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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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2003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三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六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 *** 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包括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本章程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四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更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最迟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 *** 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十九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更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之一副主席 *** 其职务, *** 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更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 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 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 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 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 管理本会财务;
(六) 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专门负责或处理某类专门事务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范,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开展工作。
三、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均报主席会议批准。
四、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职能,制定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五、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专项委员会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六、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七、足球俱乐部是下列专项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诉讼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二、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三、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 *** 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 *** 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帐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七条 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缴纳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电视与广播
第四十三条 转播权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在足球比赛中,拥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缓播或选播的权利。
二、除本会特殊规定的比赛外,未经国内接收地区的本会会员协会或境外接收地区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同意,主办比赛的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接收地区出售或转售比赛的播送或转播权。
三、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由本会依照《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四、比赛播送权由主办该项比赛的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按协议 *** 。只有获得 *** 的单位,方可 *** 比赛的电视或广播节目。
五、 *** 费由双方依照比赛的性质、地区、转播形式确定。
六、主办比赛的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有责任保证双方协议条款的落实,并不得由第三方代替。主办单位不得允许不符合协议的电视、广播机构进入或接近比赛场,也不允许利用媒体再转播。
七、如果有关协会和俱乐部在十五天内,就违章播送或转播提出 *** ,本会执行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程,对任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并可禁止该播送或转播单位对足球比赛节目的 *** 或播出。如果本会的利益受到损害,执行委员会可直接介入。
八、如果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区在十五天内,就违章播送或转播向本会提出 *** ,本会将对造成违章播送的协会、俱乐部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比赛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四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第四十六条 上缴税金及管理费
一、凡属本章程第三十七条之(一)、(三)和(四)中的多边比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足联、亚足联上缴规定税金。
二、凡属其它范围的比赛,必须依章向本会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 比赛分成
本会在主办的高级别比赛中,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四十八条 比赛资格
一、未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经国际足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四十九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 注 册
第五十条 会员协会注册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协会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一条 俱乐部注册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所在地的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并由会员协会向本会备案。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业余足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协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
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二条 教练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本职工作。
五、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四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报本会注册。
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报本会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方足协注册,报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一、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其它会员协会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执委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规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七条 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英语是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十八条 章程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