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聊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遴选办法体育总局,大家应该都了解,有朋友问中国足球重点城市,这究竟怎么回事呢?让大家少走弯路。
1、多项政策明确提出2020年足球场地建设目标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是中国足球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中国体育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足球场地建设是竞赛开展和人才培养必要的硬件保障,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加强足球场地建设管理是十项重要工作之一。其中之一条便是扩大足球场地数量。《总体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全国足球场地建设规划。把兴建足球场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刚性要求,由各级 *** 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建设足球场,充分利用城市和乡村的荒地、闲置地、公园、林带、屋顶、人防工程等,建设一大批简易实用的非标准足球场。创造条件满足校园足球活动的场地要求。
同时,对足球场地建设予以政策扶持。对社会资本投入足球场地建设,应当落实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发布一年之后的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体育总局、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等联合发布了有关场地建设方面的配套政策《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规划》提出的建设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足球场地数量超过7万块,平均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达到0.5块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达到0.7块以上。足球设施的利用率和运营能力有较大提升,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类型多样、普惠性强的足球场地设施 *** 。
此外,在2016年5月发布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上述建设目标再次被提及。
2、建设现状
为了达到上述发展目标,“十三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等有关单位,在指导地方合理确定球场建设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开展了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按照“中央出资金、地方出政策、企业出服务”的方式,先后确定两批共41个重点推进城市,破解了球场建设规划、土地、融资等瓶颈难题。
2020年,专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比2019年增长233%,重点支持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成功带动地方财政性资金、社会资金投入约85亿元。
实践证明,专项行动的开展带动了全社会建设球场的热情。根据国家发改委等统计数据,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十三五”时期共带动各地新建社会足球场地26957块,全国社会足球场地数量较“十二五”末增长了4倍。
从区域看,河南、广东、云南、山东等12个省份新建球场数均达到1000块以上,湖南、贵州、 *** 、青海等10个省份社会足球场地数均增长7倍以上。
同时从球场类型看,5人制球场是“十三五”时期全国各省市新建球场时首要选择的球场类型,占比超过一半,达到了67%;其次是11人制球场,占比为16%;7人或8人制球场占比为14%;其他制式球场占3%。
从建设运行方式看,新增社会足球场中,公建公营球场占71.7%,民建民营球场占19.3%,公建民营球场占9%,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社会足球场地较“十二五”时期提升了近3倍,初步形成了 *** 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足球场建设运营格局。
3、“十三五”社会足球场地建设指导目标超额完成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2020年全国体育场地统计调查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足球场地数量达到11.73万块,场地总面积达到3.20亿平方米。同时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测算得出截至2020年底,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达到0.83块,均超额完成建设指导目标。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全球足球产业商业价值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10日发布《关于印发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全国足球场地数量超过7万块。
《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教育部和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足球协会)共同编制。时间跨度为5年的《规划》涵盖六大方面,对全国足球场地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方式和资金来源、开放利用和规划的组织实施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划》首先总结了当前我国现有足球场地设施情况,指出足球场地设施是发展足球运动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但目前我国现有足球场地设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足球运动需求不相适应。截至2013年底,全国拥有较好条件的足球场地1万余块,平均约13万人拥有一块足球场地,与足球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在建设目标和任务上,《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足球场地数量超过7万块,平均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达到0.5块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达到0.7块以上。全国建设足球场地约6万块,其中修缮改造校园足球场地4万块,改造新建社会足球场地2万块,此外还要完善专业足球场地并新建2个国家足球训练基地。《规划》称,“除少数山区外,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建有2个社会标准足球场地,有条件的城市新建居住区应建有1块5人制以上的足球场地,老旧居住区也要创造条件改造建设小型多样的场地设施”。
按照《规划》,足球场地建设方式为综合利用、修缮改造和新建扩容三种,资金筹措则通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及推动 *** 和社会资本合作三种渠道。
在足球场地的开放利用上,《规划》对校园场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其他社会场地的开放都分别提出要求。同时,为确保场地设施高效利用,《规划》要求建立场地设施的长效运营机制,明确校园和公共足球场地开放的条件和要求,对设施状况、开放时间、收费价格等予以公开明示。
《规划》最后一部分“组织实施”对建立工作机制、编制地方规划、抓好政策落实和强化监督检查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4月6日,《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发布并下发各地方 *** 组织实施。制定该规划的有多个部委,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足球协会)、体育总局、教育部。
1979年 为改变我国足球运动的落后状况,国家体委向国务院作了《关于提高中国足球技术水平若干措施》的请示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这一年,还确定了开展足球活动的16个重点城市,它们是: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沈阳、长春、重庆、青岛、南京、武汉、西安、昆明、石家庄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梅县地区。
在2015年3月份,国家出台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这不仅是中国足球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中国体育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方案》以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为大方向,通过对管理机构重新设计、职业俱乐部建设、完善竞赛体系、校园足球、社会足球、人才培养、国家队建设、场地建设管理、完善投入机制等涉及足球领域的各个层面的具体部署,为中国足球今后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因为《方案》的内容较多,因此,现在提炼出《方案》中的10个关键词进行一一解读。
一 体育强国梦
我国足球目前仍全方位落后,振兴足球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振兴足球,是提升中国体育大国形象、实现体育强国梦的实际行动。
二 “三步走”
除了近期目标,中期目标是国家男足跻身亚洲前列,女足重返世界一流,而远期目标则是,积极申办男足世界杯,国家男足进入世界强队行列。
这一目标是《方案》中的亮点之一,因为过往中国足球缺乏长期规划,往往只是以打入一届世界杯或奥运会作为目标。正是缘于长期规划的缺乏,也令中国足球的前进方向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通常只为一届大赛进行周期性备战。改革方案里,不再以单一的一届大赛作为目标,而是更加注重长远的发展。改善发展环境,形成协调发展的格局,增加青少年足球人口,职业联赛组织和竞赛水平达到亚洲一流、世界先进水平,这些实实在在的步骤才是让中国足球整体水平切切实实提高的关键和基础。可以相信,待中国足球取得长足进步后,申办世界杯自然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三 脱钩
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调整组建中国足球协会,改变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脱钩,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定、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专业交流等方面拥有自 *** 。中国足球协会不设行政级别。
管办分离是中国足球喊了很多年的口号,但足球改革20余年却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中国足协和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也令各方面的决策变得无比烦琐,足协往往受到体育总局的掣肘,相互扯皮的事情也层出不穷。中国足协在机构设置、财务薪酬、人才 *** 和外事活动等方面,皆没有自 *** 。足协同体育总局脱钩,也是为了破除体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建立管理高效、适合现代足球运营的管理体系。
四 足球文化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职业足球俱乐部。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推动实现俱乐部的地域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俱乐部逐步实现名称的非企业化。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立足长远,系统规划,努力打造百年俱乐部,积极培育稳定的球迷群体和城市足球文化。
该条可以增强俱乐部的自 *** ,进一步推动中国足球的职业化。放眼世界足坛水准更高的欧洲五大联赛,俱乐部无不拥有着极大的自 *** ,这样能够增强投资人的积极性,提高联赛的整体水准,对竞技水准和关注度的上升都大有裨益。健全联赛理事会,成为独立社会法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离,引导俱乐部多元化股权结构。
同时,目前中国足球的各个俱乐部,采用的都是企业冠名,一旦投资人易主,球队的名字也会随之改变,甚至面临流浪到外地的局面。反观欧洲五大联赛,俱乐部无不采用中立的名字,同时不会无端迁移,相比之下我们的中超太不职业。鼓励俱乐部去企业化,扎根所在城市,避免追随投资者迁徙,这些都为职业联赛的良性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是积极培育稳定的球迷群体和城市足球文化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五 特色学校
全国中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从现有的5000余所,到2020年时达到2万所,2025年时达到5万所,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从而彻底打通足球人才成长通道,培养高水平足球人才。
长期以来,资金和场地成为拦在孩子和足球之间的两座大山,来自学校和部分家长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在阻碍着孩子走向绿茵场。国务院最近提出的《校园足球2.0》方案中表示,形成大中小学有机衔接的联赛和训练体系,打通人才持续成长的通道,培养高水平足球人才。但目前中国足球体教分离的状况,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少学生都面临着学习还是踢球的问题。出于安全、升学等因素的考虑,喜欢踢球的孩子往往会面临许多不得不面对的困难。《方案》让更多的人也意识到,学校是育人的地方,校园足球也应该逐渐淡化成绩因素,成为培养学生健全人格,提升身体素质,营造足球文化的有效途径。
六 社会足球
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推动足球运动普及。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和企业组建或联合组建足球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足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都要加入其中。尤其要注重职业联赛、区域等级赛事、青少年等级赛事、校园足球赛事的有机衔接,实现竞赛结构科学化。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联赛体系。积极倡导和组织行业、社区、企业、部队、中老年、五人制、沙滩足球等赛事。
需要强调的是,从此往后,一个为足球运动员再就业再发展的平台将会搭建起来,他们在经过必要培训和考核后,将会有多种职业选择:足球教练员、裁判员、讲师,或到企事业单位和部队成为群众足球活动的骨干,或进入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从事足球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加强专业教育,为退役运动员转岗成体育教师创造条件。
七 足球学院
畅通优秀苗子从校园足球、社会足球到职业足球的成长通道。鼓励足球俱乐部、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选派职业球员、青少年球员到足球发达国家接受培训,并力争跻身国外高水平职业联赛。设立足球专业学院和学校。
长期以来,我国的足球人才基本上是要么出自各级体校,要么出自职业俱乐部的后备队伍,可以肯定,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更多的足球人才来自学校,来自社会各界。尤其是,足球学院的建立,将会在文化教育和足球运动紧密整合的新形势下为足球人才的培养开辟一片崭新的天地。
八 精心打造
稳步提升国家队水平,形成符合球员身心特征和当代足球发展趋势的技术路线;优先选拔为国效力愿望强烈、意志品质一流的优秀球员进入国家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俱乐部应当以大局为重,全力支持配合国家队建设。加大对国足的经费投入、奖励政策、基地建设等。
国家队代表着一个国家足球的整体形象,也是一个国家足球水平高低的最直接反应。若仅有红火的联赛,没有强大的国家队支撑,仍难以称得上是足球强国。国家队的成绩和精神面貌也最受广大球迷关注。最近十年,中国男足无论从成绩还是形象,都难以让国人满意。有了整体的政策倾斜和关照,今后,国足定能够以更好的环境,更佳的条件去征战将来的世预赛、亚洲杯等大赛,这些举措有助于国足取得佳绩。
九 场地建设
明确刚性要求,因地制宜建设足球场,建设一大批简易实用的非标准足球场,对足球场地建设予以政策扶持。
近年来,中国足球水平下滑,足球人口越来越少,重要原因便是球场的减少。随着足球场的增多,全民足球也能够真正实行,届时中国的足球人口也将增加,也将出现更多的足球人才。该方案意在夯实中国足球的基础,增强学生足球在全社会之中的普及。
十 足球产业
加大财政投入,成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加大彩票公益金,加大足球产业开发,建立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竞争机制……
2004-03-31 1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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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2003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三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六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 *** 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包括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本章程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四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更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最迟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 *** 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十九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更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之一副主席 *** 其职务, *** 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更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 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 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 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 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 管理本会财务;
(六) 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专门负责或处理某类专门事务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范,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开展工作。
三、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均报主席会议批准。
四、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职能,制定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五、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专项委员会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六、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七、足球俱乐部是下列专项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诉讼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二、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三、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 *** 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 *** 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帐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七条 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缴纳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电视与广播
第四十三条 转播权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在足球比赛中,拥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缓播或选播的权利。
二、除本会特殊规定的比赛外,未经国内接收地区的本会会员协会或境外接收地区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同意,主办比赛的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接收地区出售或转售比赛的播送或转播权。
三、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由本会依照《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四、比赛播送权由主办该项比赛的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按协议 *** 。只有获得 *** 的单位,方可 *** 比赛的电视或广播节目。
五、 *** 费由双方依照比赛的性质、地区、转播形式确定。
六、主办比赛的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有责任保证双方协议条款的落实,并不得由第三方代替。主办单位不得允许不符合协议的电视、广播机构进入或接近比赛场,也不允许利用媒体再转播。
七、如果有关协会和俱乐部在十五天内,就违章播送或转播提出 *** ,本会执行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程,对任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并可禁止该播送或转播单位对足球比赛节目的 *** 或播出。如果本会的利益受到损害,执行委员会可直接介入。
八、如果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区在十五天内,就违章播送或转播向本会提出 *** ,本会将对造成违章播送的协会、俱乐部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比赛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四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第四十六条 上缴税金及管理费
一、凡属本章程第三十七条之(一)、(三)和(四)中的多边比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足联、亚足联上缴规定税金。
二、凡属其它范围的比赛,必须依章向本会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 比赛分成
本会在主办的高级别比赛中,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四十八条 比赛资格
一、未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经国际足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四十九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 注 册
第五十条 会员协会注册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协会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一条 俱乐部注册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所在地的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并由会员协会向本会备案。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业余足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协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
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二条 教练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本职工作。
五、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四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报本会注册。
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报本会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方足协注册,报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一、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其它会员协会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执委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规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七条 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英语是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十八条 章程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