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说足球比赛某队人数不足人时比赛将被终止,我们应该都听过,有人问足球比赛少于多少人终止比赛,这到底是咋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规则如下,请参阅,谢谢。
在一般情况下,裁判员要保证足球比赛的顺利进行,不能延误比赛或停止比赛。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裁判员有权停止比赛:
1.开始比赛时,一队不足7人。
2.遇规则以外的任何事情发生,如观众中出现问题或其它原因(观众席上发生了严重骚乱,或观众冲入场地),裁判员虽有权停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对于种种意外事故的发生,规则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只要严重干扰和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裁判员可暂时终止比赛。
3.某队弃权或在比赛中一队不足7人时。比赛中不足7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场上队员受伤而无人替补,二是被罚下场的队员较多。
4.遇球门柱损坏时,如在30分钟以内不能将门柱修好,可终止比赛。
5.因场地条件或天气不适宜比赛时。遇到这样情况,必须与主办比赛单位协商解决。例如:①球场大部分都是水或雪,而且泥泞浸过踝关节;或平肩高的球落地不能反弹起来。②因为有雾或天黑,甲方看不见乙方球门时(如果有灯光设备,可继续比赛)。③遇有狂风暴雨无法进行比赛时,或大雪天因球上粘雪妨碍传递或使球失去弹性时。
在比赛以前应设法修整场地,如排水、填沙、扫雪、平整等。在比赛中途因场地或天气及其它事故暂停比赛,如在30分钟内具备恢复比赛条件时,应该继续比赛。
比赛因故停止不能赛完90分钟时,无论谁胜谁负,已赛的记录无效。裁判员应将已赛的情况向比赛主办机构汇报。如果改期重新比赛时,尽可能在原场地举行;并由原裁判员担任裁判;比赛以0比0开始,比赛时间应为90分钟。
在比赛之前,主办比赛机构可以在规程中明确制定停止比赛的规定。即先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估计在内,再根据意外情况的程度来制定一个标准,提供给裁判员掌握。
根据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二之规定: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不应继续(原文是:……A
match
should
not
continue
if
there
are
fewer
than
seven
players
in
either
team.)。
而我找不到任何支持“判0-3负”的规则资料。
我认为,理事会规定的“不应继续”的意思,就是比赛应当立即中止,也就是说,该队可能被判负,也可能需要重赛。
因为规则里规定的“少于7人”并没有规定一定是被罚下了5人,也可以包括换人名额已满后的受伤减员情况。
7个,一场比赛应由两队对抗,每队上场球员不可多于11人,其中一人是守门员。 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不可开始比赛(包括被罚出场、受伤无法坚持比赛而下场),比赛自动终止,判定0:3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