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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足球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简单介绍

  • 体育资讯
  • 2022-10-27
  • 75
  • 更新时间:2024-06-29 22:46:06

在大家讲榆林市足球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大家可能略知一二,有人问,这究竟是咋回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足协换届周期是多长时间?是选举制还是任命制?

根据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协各领导职务的任期将有明确限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仍将是四年,每四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同时,中国足协的性质被定义为在中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体育社会团体法人,具有非赢利性原则。由于各足球俱乐部本身是在各地方注册的独立法人,加之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职业足球俱乐部将不具有中国足协会员的资格。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之一副主席 *** 其职务, *** 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榆林市足球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简单介绍  第1张

中国足协到底是个什么组织?说具体点,怎么成立的,性质,等等?

中国足球协会

是中国足球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国内简称足协。它是亚洲足球联合会及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成员。主席谢亚龙。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1955年成立。总部设北京。更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务。主席会议是执行机构,处理日常工作。下设咨询、财务、竞赛、子女足球、青少年足球、学校足球、裁判、法规、科学技术、教练、安全、新闻、外事等12个专项委员会。职能是:研究制定足球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训练水平;制定足球场地标准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发展;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等。

中国足协??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 *** 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更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 *** 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更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之一副主席 *** 其职务, *** 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更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超级联赛委员会、甲级联赛委员会、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室内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安保工作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主席会议批准。 七、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八、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九、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十、足球俱乐部在下列专项委员会注册: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甲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 参加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五)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 *** 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罚款; 四、 停赛; 五、 禁赛; 六、 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 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 扣分; 九、 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 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 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 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 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 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 降级; 十六、 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 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许可使用、 *** 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 *** 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账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九条 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缴纳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职业足球俱乐部

第四十五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联赛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支持各级国家队;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六、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七、按时缴纳会费;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组织必须获得本会会员协会承认,并在其注册,且隶属于会员协会。俱乐部必须接受本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员协会的章程应明确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本俱乐部所在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 *** 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或对一家以上俱乐部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第九章 赛事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九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会员协会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 四、本会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五十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四、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五十一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关于中国足球假球案的有关求助。

回归中国足协体制 充实中超联赛公司

――振兴中国足球需要切实的举措――

郎效农

“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 ,我们以清人龚自珍的诗句,感叹今日的中国足坛似乎很是贴切。

赛场内外假赌黑的歪风邪气、权钱交易的腐败,使中国足球名声扫地;政绩为上的急功近利,颠倒本末,破坏了联赛和国家队的正常秩序;因循守旧和不求进取的足球思想和理念、日趋萎缩的青少年足球和弄虚作假的痼疾,使中国足球远远落后于国际足球发展的步伐,从成年到青少年在国际和亚洲赛场屡战屡败,每况愈下。二十年足球改革的成果、努力和理想被毁之殆尽。中国足球从改革初期的红红火火,到今天的惨淡萧条、欲说无语的境地,实在令人伤痛欲绝。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是当年龚自珍震聋发聩的呼唤。面对今天沉沦惨淡、哀近心死的中国足球,我们也已别无选择,唯有痛定思痛、绝地求生,彻底解放思想,义无反顾地学习和借鉴国际足球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及足球改革的实践,大开大阖,深化足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技战术思想、职业联赛组织和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改革,为中国足球的切实崛起和未来发展开拓出一条真正的希望之路。

千头万绪暂且不论,先就中国足球管理体制的问题谈谈一己之见。

一、我国的足球管理必须回归到中国足协体制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负责管理我国足球运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赋予的法定职能和权利。但今天的中国足协早已是徒有虚名,实质上被在体育法上既无地位也无授权的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取而代之。

足管中心是当年国务院精减各部委机构和人员时,国家体委从行政编制中精减和派生出来的众多事业单位编制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之一。其开宗明义的职能是中国足协的常设办公机构,但其并不属中国足协设置和管理,其中心主任、副主任等由体育总局派遣任命,其部门设置、工作人员也均由体育总局列编,实质上是体育总局延伸的派出机构,拥有全面管理中国足球和中国足协的行政权利和职能。

足管中心主任办公会决策取代了中国足协会员代表大会决策,足管中心的工作部门取代了各个工作项目委员会……。本来应由各省市自治区、足球重点城市和地区、 *** 及相关行业的足球协会的代表们,以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方式确定的全国足球发展大计,现在却只由几名懂或不懂足球的中心正副主任们决定全中国足球的命运。本来应由各个项目委员会集体商讨和开展的各项工作,也被中心的各工作部门越俎代庖了。

这样的管理体制、这样的决策机制,既失去了代表性、的普遍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也失去了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程序,有悖于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这不但抑制了会员协会和社会足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使其决策失误连连,怪招儿、昏招儿层出不穷。更为严重的是,行政权利的过分集中,使一些人无所不管、无所不能,为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现今几位涉案的足管中心官员正是这一体制的典型“受害者”。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业已高度社会化、市场化的足球运动,本来就不相适应。

中国足球要扭转目前极其被动的局面,首要之举就是回归协会体制的管理,按照我国体育法和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健全中国足协组织,完善各个委员会和工作部门机构,全面落实和履行决策和管理中国足球的职能。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使会员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更高的决策机构,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球发展的一切大计方针由他们制定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每年一次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在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规范下对重大或临时性问题进行决策;中国足协主席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会议,保障会议依照章程进行和做出决议,没有超越会员代表大会及执委会自行决策的权力;项目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职能研讨和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管理常设办公机构,遵循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的决议,并按照各项目委员会对应的内容,落实和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依照体育法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体育工作。随着国家、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及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原则的推进,其职能也由具体的微观管理向更高层次和更加超脱的宏观管理转化。主要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方针政策,对中国足球运动和中国足协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确保中国足球健康有序的发展。

至于足管中心,肯定不应在保持现有的建制和职能。其可以经过精简改编回归体育总局,承担体育总局对中国足球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具体职能。也可以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将其人员保留在中国足协常设办公机构中的工作岗位。

由中国足协管理中国足球运动是遵循国际足联的规定和国际足球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适应我国足球运动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它克服了足管中心的种种弊端,为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创造了必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但任何体制和机制的运作都不可能完美无缺,社会不良风气及足球界内部的消极因素仍然会相互作用,从业者的境界和素质也会参差不齐,中国足协的管理体制也不可能杜绝所有问题,一些新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国家体育总局对其进行的切实的指导和监督尤为重要。

二、实现中超公司对中超联赛的全面管理

近来中国足球联赛的“管办分离”紧锣密鼓,几个方案颠来倒去大相径庭。最后推出了“理事会”案。

该方案集中国足协、二三十家会员协会、所有中超中甲俱乐部、中超联赛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社会专家代表,成立在中国足协管理下的职业联赛理事会,统合管理中超中甲两级联赛;理事会从各界代表中选出15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理事会设立执行局做为常设办公机构,执行局再设立若干分项管理的委员会或工作部门,执行局也负责指导中超公司运作;另外中国足协将从纪律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医学委员会中派出工作组,参与执行局的相关工作;中超公司除负责自身人员编制和运作费用外,还将额外承担理事会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及理事会的相关费用。

坦率讲,这一方案给人的之一感觉,整个就是在中国足协内部设置的又一个小足协,甚至比足协还要繁琐复杂,看不出所谓“管办分离”的任何影子。首先是,理事会成员一大堆,各级管理者、经营者、智库、参赛俱乐部都是成员,身份、权益、诉求各不相同,分不清究竟谁是职业联赛的参与主体和足球市场的主体;其次是,如此“强大”的一个理事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实什么也做不了主;再者是,理事会机构设置更过于庞杂,叠床架屋层次繁琐,决策、执行可能都会更加复杂;还有就是,一个本身不具法人地位、也无行政所属或产权关系的“理事会”,却要指导企业法人的中超公司运作,还要中超公司给理事会工作人员列编和发放工资、承担庞杂的理事会的一切开销,这不但有悖公司法、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也给中超公司和做为股东的中超俱乐部带来了沉重的财务负担。

国际足联章程中明文规定,任何国家的联赛组织都必须在国家足协的领导之下。亚足联对各国职业联赛组织的要求也规定,必须是在国家足协领导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无论是欧美足球发达国家,还是亚洲足球较为先进的日本、韩国等,他们的足球职业联赛组织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联盟。尽管他们在组织形式或结构上各有不同的特点和差别,但都是在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上述规范下,由国家足协和所有参赛俱乐部两方面共同组成。

职业联盟在国家足协的授权下,组织、管理和经营职业联赛。一般设立全体会议、理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及工作部门。国家足协在联盟中拥有较大的决策权甚至一票否决权,但较少获取经营收入的分配甚或分文不取,使他们可以站在更加超脱的地位运用权力,保障国家足球的整体利益,促进联赛和俱乐部的发展,保障俱乐部之间权益的相对平衡。

这样的职业联盟,管办分明、成员简单,主体突出,责权明确,拥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组织结构精简清晰,决策运作简捷流畅,财务成本节俭合理,促进了足球联赛和国家足球整体水平的积极发展。

职业联盟不是洪水猛兽,是一个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联赛组织模式。其之所以风行国际足坛,自有其必然。

我们无须讨论“管办分离”这个见仁见智解释不一的词汇,只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足联和亚足联规定,管办清晰、成员简明、主体突出、责权明确、结构简单、运作便捷的组织。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有了一个中超公司,这是建立良好的职业联赛组织的重要基础,亚足联也曾多次建议我们在这一基础上整合中超联赛的组织。

中超联赛公司是由中国足协与16家中超俱乐部共同出资组建,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法人组织。其组织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经理层下设办公机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民主决策,董事会、经理层贯彻执行,监事会进行监督的法人治理。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本身就包括组织和经营体育竞赛活动。其股权结构是中国足协出资36%,16家俱乐部出资64%(每家4%),中国足协以其超过1/3不足2/3的股权拥有对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公司性质或公司解体等重大问题的否决权,不拥有对选举和一般决议的否决权和单独通过权。公司利润分成为中国足协10%,16家俱乐部平分90%。董事会由8人组成,中国足协2人、中超公司总经理1人、俱乐部5人,2/3票数以上通过决议,董事长有由中国足协1人担任。监事会5人,中国足协1人、俱乐部2人、公司职工代表2人,监事会主席由俱乐部1人担任。

中超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员简单、主体突出、股权清晰、责权明确、组织简明、运作流畅、成本低廉。尽管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不少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但其体制、机制和组织形式,已与职业联盟颇多相似。

目前中国足协还存在一个中超委员会、一个中甲委员会,分别组织管理各自的联赛。原本已经决定和公布,在2011年将中超委员会组织管理中超联赛的职能转移至中超公司负责,以实现中超联赛的“管办分离”,为此中超公司还特别设立了竞赛管理部。但不知何种原因,这一宣布实际上并为兑现。现在中国足协南辕北辙地推出了新的“理事会”方案,将原已确定交由中超公司的管理中超联赛职能,又搬回了所谓的“职业联赛理事会”。

不知中国足协是否还是担心,怕将中超联赛交由中超公司管理后会脱离中国足协的领导。若此,完全没有必要,国际足联章程和亚足联的明确规定是基本的保障。环顾全球,又有哪一个国家的职业联盟脱离了国家足协的领导和管理。

我们真诚的希望中国足协能够抛弃一切不必要的疑虑,以改变中国足球落后状况的勇气和决心,授权中超公司全面负责组织管理中超联赛,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结构。以此建立起一个与其他任何国家相比都毫不逊色的联赛组织,使中超联赛和中国足球重新迈出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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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到了最危机的时刻,所有关心热爱中国足球、真心渴盼改变中国足球命运的人们,特别是足球运动的领导者、管理者和从业者,都必须以中国足球发展的大业为重,坚决抛弃官本位的思想观念、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以切实深化足球改革的决心和行动,来开拓中国足球光明的未来。千万不要再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犹疑寡断。否则,中国足球的命运将更加积重难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