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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足球比赛第一名那一级证书由谁推荐「省足球比赛第几名能拿到一级证书?」

  • 体育资讯
  • 2022-10-24
  • 154
  • 更新时间:2024-07-01 20:34:28

当交流省足球比赛之一名那一级证书由谁推荐,我们可能都知道,有朋友问省足球比赛第几名能拿到一级证书?,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省比赛,冠军算一级运动员吗?能办一级证吗。谢谢

省比赛冠军不算一级运动员,冠军不能作为一级运动员申请答得条件,只有在相关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才可申请一级运动员。

如田径类一级运动员申请条件,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中国田径协会或总局田径中心主办或协办以及与其他单位共同主办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

(三)在省(区、市)体育局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

扩展资料:

运动员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国际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世界室内锦标赛、洲际杯、世界杯马拉松赛、国际田联金牌跑路赛、国际田联钻石联赛、国际田联大奖赛、世界杯竞走赛、国际竞走挑战赛等国际田联主办和批准的国际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青年运动会等亚洲田联主办和批准的亚洲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承认的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省足球比赛第一名那一级证书由谁推荐「省足球比赛第几名能拿到一级证书?」  第1张

足球项目可以得几次一级运动员证

可以得到一次运动员证。

运动员技术等级是国家对运动员技术能力的一种体现和认可,是运动员荣誉的体现和能力的证明。每次只能获得一次证书。在中国一般分为: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这五个技术等级。

运动健将是更高称号,由国家体委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院校、各系统的中央体协授予。二级、三级、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院校、各系统中央级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足球一级运动员称号:

1.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夏令营活动(高中组、初中组):授予入选全国总营各组别更佳阵容的运动员。

2.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高中男子组总决赛)、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高中女子组)超冠赛:之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3.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初中组总决赛):之一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4. 中国中学生足球协会杯(高中男子甲组、女子组):之一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5. 中国高中足球锦标赛:之一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 参赛的3名运动员。

6. 中国足协全国青少年足球联赛(男子初中年龄段U13/U15)

7. 各省足协组织的锦标赛 甲组(U16-U19):之一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乙组(U13-U15):之一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8. 中国中学生男子五人制足球联赛、中国中学生女子五人制足球联赛:之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9. 全国学生运动会(决赛阶段)中学组:之一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 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省足球比赛之一名有几个证书?

省足球比赛之一名有1个证书,就是二级运动员称号证书。

(你的条件是符合下面第四点)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之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之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之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