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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附近房屋租赁「蕉岭县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附近房屋租赁信息」

  • 体育资讯
  • 2022-10-14
  • 126
  • 更新时间:2024-07-04 00:33:25

当我们交流蕉岭县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附近房屋租赁,我们或许都了解,有人问蕉岭县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附近房屋租赁信息,这到底是咋回事?希望网友们会喜欢。

本文目录一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六条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第七条  *** 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末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

(三)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出租人委托 *** 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 *** 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蕉岭县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附近房屋租赁「蕉岭县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附近房屋租赁信息」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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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一)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职工身份证原件。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3.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4.租住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和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租住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租住住房购房合同或备案表复印件一份。5.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6.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1.配偶身份证原件。2.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3.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4.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第四条 提取程序。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持提取证明材料,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提供住房供职工租住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单位以集体件形式办理。第五条 提取申请次(套)数。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次年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第六条 提取金额。职工因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时前12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金额。一套住房因房屋租赁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更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需支取各自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更大提取金额中按比例支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第七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调查。对于采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如何开办房屋租赁公司

1、到银行开一个企业临时帐户,将投入到公司的现金存入,银行回给你开临时帐户的有关手续和证明。

2、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做资信证明也就是以前的验资报告。

3、如果以后公司的住所是自己的房子预备房产证,如果是租赁的房子需要到房屋管理中心去办理房屋租赁证明、并交纳17 .62%的房屋租赁税获得完税凭证和房屋使用证。

4、拿临时帐户证明、资信证明、以后作为公司法人的股东的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完税证明、房屋使用证和其他工商局要求的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刻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5、拿第4项里的文件加上工商执照到计量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拿临时帐户证明、资信证明、以后作为公司法人的股东的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完税证明、房屋使用证、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国税窗口和地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办完之后刻条形码(发票专用)

7、拿临时帐户证明、资信证明、以后作为公司法人的股东的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完税证明、房屋使用证、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回临时帐户所在银行办理公司的基本帐户。8、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人事备案。

9、购买发票

10、别忘了每个文件都需要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有房产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3人,2居室不超过2人。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 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

(一)无房职工

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

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

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 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80%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60%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90%缴纳。

第六条 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 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 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按租赁协议约定期限逾期不交,中心从本人当月收入中代扣,连续代扣2次后,将收回所租住房。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住房设施和物品,保持设施及物品的完好、清洁,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改变住房使用性质。行政服务部不定期进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

第十条 租赁职工的租赁条件发生变化,凡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三个月内应腾退所租中心公有住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腾退的,按市价100%缴纳租赁管理费;凡调离中心的职工应腾退所租公有住房,腾退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购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继续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按市价120%交租赁管理费。